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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在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是数量变化是否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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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时,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








在专利号为ZL200930141205.1,专利名称为 “雨篷架(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案件纠纷中,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是数量变化是否构成近似存在争议,再审时,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审判长:秦元明,审判员:郎贵梅,审判员:马秀荣)给出了最终裁判。

该外观设计是一种雨篷架,系安装在房屋窗户及其他地方的防水架子,从主视图看,主体上部是有一定弧度的安装架,右部是与墙体相接的安装板,底部是有一定孤度的支撑架,支撑架与主体之间有三根向上倾斜的支撑杆,支撑杆将空间分为四个腔体,腔体空间由右向左递减。从俯视图看,从右侧向左侧略微向下倾斜主体的上端面中间有一条凸棱。

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之一为专利号为ZL20073007××××.2号的现有设计1、其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主要区别在于上下支撑架之间的腔体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分割支撑杆数量为三根,将腔体分为四个部分;现有设计分割支撑杆数量为两根,将腔体分为三个部分。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雨棚支架此类产品而言,上下支撑架之间的腔体部分占据了产品的主要视觉部分,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故腔体的结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的分割支撑杆均呈弧形设计,但被诉侵权产品比现有设计多了一根分割支撑杆,从而使两者的腔体结构上存在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两者不构成近似。

再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本案中,圣鹏公司、万来公司依据专利号为ZL20073007××××.2号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该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2008年3月5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将被诉侵权设计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主体安装架形状、安装架构成中各边的形状与对应位置相同,长边与较短边之间设置加强筋的设计特征以及较短边上设孔的位置均相同,可见二者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不同之处仅在于加强筋数量、较短边上设孔数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上下两支撑架之间由向上倾斜的加强筋划分的腔体数量,被诉侵权设计有三个加强筋和四个腔体,现有设计有两个加强筋和三个腔体,但该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

供稿:罗丹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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